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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蔡艾均  

            游靜宜  




一、債務人蔡艾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捌拾
    肆元,及如附表編號001、002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蔡艾均、游靜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
    伍佰參拾貳元,及如附表編號003、004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
   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務人蔡艾均、游靜宜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9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
附表:
編號 請求金額(新臺幣)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,197元 蔡艾均 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 年息6.75% 002 180,906元 蔡艾均 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 年息15% 003 7,105元 蔡艾均、 游靜宜 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 年息6.75% 004 11,678元 蔡艾均、 游靜宜 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 年息15%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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