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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詹哲源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捌
 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詹哲源於民國113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,360
    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1月04日起至民國120年11月04日
   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8採機動利率計
    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   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    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    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    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    5年03月27日止累計1,212,248元正未給付,其中1,203,310
    元為本金;8,93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    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    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
    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
    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   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
    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57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詹哲源 自民國115年03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8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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