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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556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劉沛薪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,及其
   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
   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4年3月28日開始與債權
   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
    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
   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
    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
    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
   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
    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
    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
    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17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
    同)63,923元,及其中本金59,775元未按期繳付。 (二)
    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7日止,帳款尚餘63,923元及其中
    本金59,77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
    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鈞院鑒
    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
    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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