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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502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莊穎希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,及其
   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
   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4年8月4日開始與債
    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
    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
    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
   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
    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
    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
    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   (二)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7日止,帳款尚餘62,758
    元,及其中本金58,770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
    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    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    (三)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
   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
   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
   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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