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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330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李昶億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陸佰參拾參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
    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
    款利率依年利率7.55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   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  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    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    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3,808元
   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    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   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   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二)緣債務
    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03%計算,債務人
   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
    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    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    債權人借款43,6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
    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
   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
    予陳明。(三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
    113年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
    .1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    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
    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    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3,1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
    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
   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    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    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四)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
   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
    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釋明文件:貸款契約
    書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330號附表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808元 李昶億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55% 002 新臺幣43694元 李昶億 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03% 003 新臺幣73131元 李昶億 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1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808元 李昶億 暨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43694元 李昶億 暨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73131元 李昶億 暨自民國115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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