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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893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鄭素滿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零伍拾壹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鄭素滿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,
   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
    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1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
    年05月0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556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
   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
   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
   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
   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
    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
   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
    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
    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
    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
    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
    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
    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
    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5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495元 鄭素滿 自民國102年05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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