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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勝凱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
    當事 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為不合法
   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
    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20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
    惟債務人江勝凱已於民國98年3月30日死亡,此有個人戶籍
   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
    力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,自非
    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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