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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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勝凱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
當事 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訴為不合法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
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20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
惟債務人江勝凱已於民國98年3月30日死亡,此有個人戶籍
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
力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,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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