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李淑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柒拾壹元,及新
臺幣參萬壹仟壹佰貳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8年10月29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
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
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
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
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
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
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
5)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15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
34,271元,及其中本金31,121元未按期繳付。㈡、查債務人
至民國115年3月15日止,帳款尚餘34,271元及其中本金31,1
2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
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