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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萬宥蓁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,及如
  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債務人萬宥蓁即萬臣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
    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
    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8日止累計76,343元正
    未給付,其中71,599元為消費款;3,844元為循環利息;900
   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    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4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 周士翔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599元 萬宥蓁即萬臣熙 自民國115年03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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