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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800號
債  權  人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代  理  人  蘇偉譽  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詣孟(原名:侯詣孟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更正債務人之確切名稱(經本院查詢,"侯詣孟"並非"林詣
    孟"之更名)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林詣孟欠費金額18,736元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
    (原提出之名稱為侯詣孟)。    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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