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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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72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胡書維
高紫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零壹元,及
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
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胡書維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11月19日
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並邀同債務人高紫
娟辦理附卡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債務人高紫娟為債
務人胡書維之附卡持卡人,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三
條規定,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
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
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
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
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
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
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
10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99,701元,及其中本金98
,567元未按期繳付。(二)、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5年3月10
日止,帳款尚餘99,701元及其中本金98,567元部分按前述約
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
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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