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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72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胡書維  

            高紫娟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零壹元,及
   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
   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 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、緣債務人胡書維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11月19日
    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並邀同債務人高紫
    娟辦理附卡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債務人高紫娟為債
    務人胡書維之附卡持卡人,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三
    條規定,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
    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
    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
    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
    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
    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
    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
    10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99,701元,及其中本金98
    ,567元未按期繳付。(二)、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5年3月10
    日止,帳款尚餘99,701元及其中本金98,567元部分按前述約
    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    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  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
    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4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思瑜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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