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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鍾岦廷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伍拾柒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鍾岦廷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8月4日、112年
    2月15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
    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
    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
    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
   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   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    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
    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
    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
    請書)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10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
    )170,157元,及其中本金166,228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
    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0日止,帳款尚餘170,157元及其中本
    金166,22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
    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
    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
    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53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180元 鍾岦廷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88% 002 新臺幣86048元 鍾岦廷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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