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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莊心雅  
債  務  人  謝伯彬  

            劉書伶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:
  ㈠債務人謝伯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
    ,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零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
   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
    。
  ㈡債務人謝伯彬、劉書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
    捌佰肆拾柒元,及其中①新台幣伍仟壹佰柒拾伍元②肆萬壹仟
    伍佰伍拾柒元,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按①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②年息百分之八點二六計算之利
    息。  
  ㈢債務人謝伯彬、劉書伶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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