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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葉志忠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零陸拾柒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葉志忠於民國111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26,9
    11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25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3月11日止累計81,992元正未給付,其中78,738元為本金
    ;2,654元為利息;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葉志忠於民國111年05月25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1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1
    8年05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5年03月11日止累計84,075元正未給付,其中80,
    657元為本金;2,718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
    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
    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
   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
    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37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738元 葉志忠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0657元 葉志忠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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