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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245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林永清(原名:林同龍)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捌拾參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林同龍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
    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  欠新臺幣20709元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
    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
    要。緣相對人林同龍於民國93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
    卡(帳號: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
    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2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
    算至民國102年12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860元及違約
    金暨手續費15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
   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
    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
   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
    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
    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
    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
    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
   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
    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
    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
    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
   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
    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
    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7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思瑜

附表:115年度司促字第004245號利息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75814元 林同龍 自民國102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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