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1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王培宇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,及其
   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
   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8年7月4日、108年9月28日、11
    2年3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
    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
    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
    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
   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   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    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
    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
    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,
    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64,261元,及其中本金59,978元
    未按期繳付。
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,帳款尚餘64,261元及其中
    本金59,97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
    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
    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
    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  ㈢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   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   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    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2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