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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083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黃筱涵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,及本
    金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
   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12月30日、113年
    3月3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
    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
    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
   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
    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
   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
    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
    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、查債務人至民國
    114年12月28日止,帳款尚餘15,566元,及其中本金14,746
    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
  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
    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(三)、另按債務人與
    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
   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
  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
    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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