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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879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洪韻蕎(原名:洪欣妤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零玖元,及其中
    本金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
   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7年6月12日開始與債權人
   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
   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
   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    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
    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
   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
   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
    5)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1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9
    4,709元,及其中本金88,889元未按期繳付。
    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日止,帳款尚餘94,709元及其
    中本金88,88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
    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
    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1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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