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80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陳麗綉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,及如
   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約定條
    款第四條以年利率17.8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
    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依約定條款第九條約定在逾期六個
    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以上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詎債務
    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 22,973元及相關之利
   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
    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
    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
    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380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973元 陳麗綉 民國95年11月15日起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7.8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年息百分之17.8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973元 陳麗綉 自民國95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