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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751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郭英蓮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貳拾陸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郭英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5日止累計20,426元正未給
    付,其中18,592元為消費款;934元為循環利息;900元為依
  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
   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
    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
   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    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
    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6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75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592元 郭英蓮 自民國115年0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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