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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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謝淑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謝淑琴於民國114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4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23年04月19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5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2月26日止累計239,534元正未給付,其中232,887元為本
金;6,64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謝淑琴於民國114年05月16日向債
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2
3年0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5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100,523元正未給付,其中96
,998元為本金;3,52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謝淑琴於民國114年03
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26日
起至民國123年04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34,963元正未
給付,其中32,535元為本金;2,091元為利息;337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謝淑琴
於民國114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
14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23年04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
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
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
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2
6,083元正未給付,其中24,407元為本金;1,598元為利息;
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債
務人謝淑琴於民國114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23年04月04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
6日止累計33,035元正未給付,其中30,815元為本金;1,865
元為利息;3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
利息。(六)債務人謝淑琴於民國114年02月19日向債權人借
款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19日起至民國123年04月
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
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
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
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
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23,754元正未給付,其中22,056元
為本金;1,214元為利息;4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6)所示之利息。(七)債務人謝淑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
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
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2日止累計33,242元
正未給付,其中31,138元為消費款;1,530元為利息;574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7)所示之利息。(八)本件係
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
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
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74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2887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96998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5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32535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24407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30815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 22056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 31138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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