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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謝淑琴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謝淑琴於民國114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4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23年04月19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50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2月26日止累計239,534元正未給付,其中232,887元為本
    金;6,64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謝淑琴於民國114年05月16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2
    3年0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50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100,523元正未給付,其中96
    ,998元為本金;3,52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    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    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謝淑琴於民國114年03
    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26日
    起至民國123年04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    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   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   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   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34,963元正未
    給付,其中32,535元為本金;2,091元為利息;337元為依約
  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謝淑琴
    於民國114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
    14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23年04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
   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
   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   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
    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   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   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2
    6,083元正未給付,其中24,407元為本金;1,598元為利息;
    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   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債
    務人謝淑琴於民國114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元,
    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23年04月04日止按月清
    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   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   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   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   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
    6日止累計33,035元正未給付,其中30,815元為本金;1,865
    元為利息;3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   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
    利息。(六)債務人謝淑琴於民國114年02月19日向債權人借
    款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19日起至民國123年04月
    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
    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
    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    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
    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
   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
    國115年02月26日止累計23,754元正未給付,其中22,056元
    為本金;1,214元為利息;4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    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    :(006)所示之利息。(七)債務人謝淑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
    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
    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2日止累計33,242元
    正未給付,其中31,138元為消費款;1,530元為利息;574元
   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   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7)所示之利息。(八)本件係
   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
    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  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    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
    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6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74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2887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96998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5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32535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24407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30815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 22056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 31138元 謝淑琴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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