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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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44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賀江玉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壹佰伍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
2年7月2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
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
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
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
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
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
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
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
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130,151元,及其中本金128,499元
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鈞院
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(三)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
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明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448號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336元 賀江玉雪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77163元 賀江玉雪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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