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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418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翁聖得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零壹佰陸拾陸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翁聖得於民國112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,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
    自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月26日止未
    受償之利息65920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100元。遲延利息
   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
    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
    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
   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
    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
    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
    對人翁聖得於民國114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
    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    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
    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月26日止未受償之利
    息19941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1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
    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
    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
    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
    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
    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
    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
    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
   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
   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思瑜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41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472元 翁聖得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000%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翁聖得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680% 003 新臺幣496088元 翁聖得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030%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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