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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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25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李漢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柒佰壹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李漢祥向債權人請領信
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
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05
日止累計230,711元正未給付,其中224,505元為消費款;5,
306元為循環利息;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
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
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
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
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258號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4505元 李漢祥 自民國115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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