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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25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李漢祥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柒佰壹拾壹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李漢祥向債權人請領信
    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
   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05
    日止累計230,711元正未給付,其中224,505元為消費款;5,
    306元為循環利息;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
    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
    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
   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
    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258號附表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4505元 李漢祥 自民國115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%計算之利息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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