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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05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黃于宸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零參拾玖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
    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
    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    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
    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
    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4,358元及相關之利息
    及違約金未償付。(二)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
    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
    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
    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
    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
    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91,017
    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(三)、緣債務人與債權
    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03%計算,債務人
   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
    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    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    債權人借款86,6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四、茲
    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
    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思瑜


附表:115年度司促字第003058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4358元 黃于宸 自民國114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2 新臺幣 391017元 黃于宸 自民國114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3 新臺幣 86664元 黃于宸 自民國114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03% 
違約金: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4358元 黃于宸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 002 新臺幣 391017元 黃于宸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 003 新臺幣 86664元 黃于宸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。 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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