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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654號
債  權  人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
代  理  人  陳譽仁  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于峯、黃家瑜(原名:黃筱雯)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黃于峯、黃家瑜(原名:黃筱雯)之
    212,706元部分負連帶責任之依據(按請求負連帶責任需有
    法律明文或契約明示約定,本件依所契約書所示,債務人黃
    家瑜(原名:黃筱雯)僅為一般保證人)。若無法提出請更
    正為若對債務人黃于峯清償無果時,由債務人黃家瑜(原名
    :黃筱雯)給付之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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