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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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鄧惠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零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鄧惠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國115年01月05日止累計103,108元正未給付,其中97,028元
為消費款;4,825元為利息;1,2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765元 鄧惠娟 自民國115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1263元 鄧惠娟 自民國115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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