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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楊鎧嘉  


            吳宛凌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玖
 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楊鎧嘉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8月29日、112
    年1月30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
    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
    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
    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    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
   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
    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
   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
    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
    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
    下同)592,978元,及其中本金573,793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
    緣債務人楊鎧嘉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11月30日開始相繼
    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並邀同債務人吳宛凌辦理附
    卡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債務人吳宛凌為債務人楊鎧
    嘉之附卡持卡人,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三條規定,
    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
    之全部負清償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
    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    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
   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
    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
   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
    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
    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24,891元,及其中本金23,814元
    未按期繳付。三、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,帳
    款尚餘617,869元及其中本金597,60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
    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
    附相關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    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
    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57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3793元 楊鎧嘉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23814元 吳宛凌、楊鎧嘉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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