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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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吳萌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伍仟伍佰壹拾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吳萌騰於民國112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,092
,986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9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75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1月20日止累計813,501元正未給付,其中795,275元為本
金;18,133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吳萌騰於民國113年06月05日向
債權人借款1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05日起至民國
120年06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0日止累計109,450元正未給付,其中
104,824元為本金;4,533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吳萌騰於民國114
年0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2
1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4.4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0日止累計39,559元正
未給付,其中38,088元為本金;1,378元為利息;93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吳萌
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
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
月05日止累計123,000元正未給付,其中118,256元為消費款
;4,744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
示之利息。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
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
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
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:115年度司促字第001570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95275元 吳萌騰 自民國115年0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7.75%計算 002 新臺幣 104824元 吳萌騰 自民國115年0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.72%計算 003 新臺幣 38088元 吳萌騰 自民國115年0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.49%計算 004 新臺幣 118256元 吳萌騰 自民國115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%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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