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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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廖啟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貳拾參元,
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
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廖啟銘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開始相繼與債權
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
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
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
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
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
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
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
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4年1
2月2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136,823元,及其中本
金135,428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8
日止,帳款尚餘136,823元及其中本金135,428元部分按前述
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
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
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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