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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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林俊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捌佰零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俊揚於民國11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84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
月26日止累計639,175元正未給付,其中625,567元為本金;
13,60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林俊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
114年12月07日止累計79,630元正未給付,其中76,423元為
消費款;2,707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14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5567元 林俊揚 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6423元 林俊揚 自民國114年12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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