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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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69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胡仙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胡仙合於民國107年09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
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
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
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
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
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:115年度司促字第001369號利息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57470元 胡仙合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000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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