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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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3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僑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6月17日開始與債
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
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
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
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
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
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
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18日止
,帳款尚餘135,992元,及其中本金129,768元未按期繳付,
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
維權益,實感德便!(三)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
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
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:115年度司促字第001339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1095元 陳僑銘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 28673元 陳僑銘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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