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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36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鄭霖鴻(原名:鄭建宏)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,
  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
    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3月31日、111年6
    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
    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
    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
   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
   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
   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
    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
    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
    5年1月18日止,帳款尚餘156,876元,及其中本金152,987元
    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
    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(三)、另按債務人與債
    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
    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
    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3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思瑜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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