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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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陳銹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參拾玖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陳銹如於民國109年06
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30日
起至民國116年06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6日止累計45,729元正未
給付,其中41,964元為本金;3,672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陳銹如
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
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國114年12月25日止累計13,110元正未給付,其中11,205元
為消費款;705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
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
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
文件:貸款申請書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131號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964元 陳銹如 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205元 陳銹如 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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