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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233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劉惠芳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,
   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
    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0年10月22日、112年2月14
   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
    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
    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
   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
    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
    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
    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
    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
    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1月4日止,帳款尚餘新
    臺幣(以下同)158,632元,及其中本金149,815元未按期繳
    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4日止,帳款尚餘158,632
    元及其中本金149,81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
    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
    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
  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三、原匯通商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。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
    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國
   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
    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
    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
    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
    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
    規定概括承受,於此敘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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