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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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23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劉惠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,
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
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0年10月22日、112年2月14
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
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
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
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
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
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
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
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
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1月4日止,帳款尚餘新
臺幣(以下同)158,632元,及其中本金149,815元未按期繳
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4日止,帳款尚餘158,632
元及其中本金149,81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
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
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三、原匯通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。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
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國
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
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
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
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
規定概括承受,於此敘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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