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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陳泰龍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陳泰龍於民國111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23年03月30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1月13日止累計107,803元正未給付,其中99,345元為本
    金;8,365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陳泰龍於民國111年08月12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
    123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
   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    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   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    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   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    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69,166元正未給付,其中6
    3,352元為本金;5,721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陳泰龍於民國111年1
    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8
    日起至民國123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    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   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    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   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420,096元正
    未給付,其中391,889元為本金;28,114元為利息;93元為
  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陳
    泰龍於民國112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00元,約定自
    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23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    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25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   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   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    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   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    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
    累計91,884元正未給付,其中85,838元為本金;5,953元為
    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   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
    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094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345元 陳泰龍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3352元 陳泰龍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91889元 陳泰龍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85838元 陳泰龍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25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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