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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李英冠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捌佰陸拾參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李英冠於民國110年0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10,6
    46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22日起至民國126年11月09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44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1月13日止累計268,662元正未給付,其中257,665元為本
    金;10,904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李英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
    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    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196,201元正未
    給付,其中185,018元為消費款;11,183元為利息;0元為依
  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
   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
    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
   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    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
    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08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7665元 李英冠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44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5018元 李英冠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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