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資等(2026-04-30)
勞資爭議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30
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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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120號
原 告 邱歆芸
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
件,原告起訴並於起訴狀聲請先行勞動調解程序,惟原告未依法
繳納聲請費。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95,124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
第1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
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許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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