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1-28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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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50號
聲 請 人 蔡卓見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
票)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
並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公告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
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,
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
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
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25條第1項、民
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系爭股票經聲
請人聲請本院於114年6月27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2號裁定
准予公示催告,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
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,而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0日
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,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為
證,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。則本件
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迄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
權利,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,即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建志
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一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31C-20Z23644 股票 1 400 二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41C-22DN5046 股票 1 1000 三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41C-22DN5047 股票 1 1000 四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41C-22DN5048 股票 1 1000 五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41C-22DN5049 股票 1 1000 六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-33ZB5839 股票 1 110 七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-34ZB2008 股票 1 451 八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-00092583-9 股票 1 248 九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-00176184-9 股票 1 104 十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-00250072-5 股票 1 159 十一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-00320207-3 股票 1 109 十二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-00383309-3 股票 1 83 十三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-00446101-6 股票 1 198 十四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-00520967-2 股票 1 29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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