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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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除字第319號
聲 請 人 何緗翎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,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駁回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經聲
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,茲
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如
表所示之股票無效云云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,3個月內
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又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,以裁定為之,同法第547條亦有明
文。
三、經查: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0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
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
月,而該公示催告係於民國111年3月7日公告於司法院全球
資訊網,依前開規定,申報權利期間個月於111年8月7日屆
滿,聲請人本應於111年8月7日起3個月內,即同年11月7日
前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聲請人遲至114年10月21日始聲請為
除權判決,此觀諸本院收文戳之日期可明,已逾期聲請除權
判決,其聲請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張傑琦
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81C-28D00151 股票 1 1000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-29Z30988 股票 1 21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-30Z23010 股票 1 20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-31Z23648 股票 1 20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-32Z24117 股票 1 21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-33Z18268 股票 1 27 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-34Z19458 股票 1 110 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-00017637-4 股票 1 61 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-00121069-7 股票 1 25 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-00197250-4 股票 1 39 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-00270917-4 股票 1 26 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-00341830-8 股票 1 20 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-00404119-3 股票 1 48 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-00474416-6 股票 1 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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