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3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31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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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14號
聲 請 人 程明玉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
票)因故遺失,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裁定准
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4年6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
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為此聲
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
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
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
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
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
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
日起5個月內。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聲請人於114年6月2日
聲請網路公告,並經本院於同年月4日將之公告於法院網站
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,則本件所定
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系爭股票,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
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宜璋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-00437036-3 股票 1 274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-00512537-7 股票 1 4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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