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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1-28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11號
聲  請  人  黃明敏(即黃慶忠之繼承人)
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
    ,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
    ,並已在民國114年6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。現申報權利期
    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
    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
    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
    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25條第1項、民
   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
    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
   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
    5個月內。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,即於114年5
    月28日聲請網路公告,並經本院於114年6月3日將之公告於
    網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,並
   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
    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    出原股票,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 官 韓靜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冠廷
附表: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-24DC2609 股票 1 1000 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-24DC2610 股票 1 1000 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-24DC2611 股票 1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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