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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31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99號
聲  請  人  梁國麟(即梁巫桂華之繼承人)

訴訟代理人  梁巧明 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梁巫桂華之繼承人,經分割遺產而
    單獨取得如附表所載股票(下合稱系爭股票),系爭股票已遺
    失,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00號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准予
    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
    申報權利,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   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  經查,系爭股票經本院系爭裁定准為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
    利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114年4月29日起5個月內,
   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經本院調閱系爭裁定
    卷宗屬實,堪認聲請人所述為真,本件聲請於法相符,應予
    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翊鈴
附表:
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-33Z39049 股票 1 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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