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1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1-27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84號
聲  請  人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即陳
            仲明之遺產管理人

法定代理人  游文勇  
訴訟代理人  葉志明  
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,因不慎
   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,並
    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
    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   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
   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
    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其持有
    而已遺失等語,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
    實。
三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3號
    公示催告在案。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
    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
    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姿敏

附表: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-29Z33730 股票 1 42 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-33Z19314 股票 1 1 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-34Z20773 股票 1 4 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-00018839-3 股票 1 2 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-00121711-0 股票 1 1 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-00197859-8 股票 1 1 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-00271483-0 股票 1 1 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-00404623-8 股票 1 1 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-00475229-1 股票 1 2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