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1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27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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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84號
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即陳
仲明之遺產管理人
法定代理人 游文勇
訴訟代理人 葉志明
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,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,並
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
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
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其持有
而已遺失等語,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
實。
三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3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
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
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楊姿敏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-29Z33730 股票 1 42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-33Z19314 股票 1 1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-34Z20773 股票 1 4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-00018839-3 股票 1 2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-00121711-0 股票 1 1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-00197859-8 股票 1 1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-00271483-0 股票 1 1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-00404623-8 股票 1 1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-00475229-1 股票 1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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