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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1-12)

勞資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2 案號:重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
上  訴  人  楊高青  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慧臻、舒軍毅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大觀發電廠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
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5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,000元,扣除上訴
人已繳納20,000元,尚應補繳70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
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
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
上訴理由書到院,併予敘明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 官  呂佩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解景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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