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1-23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63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
被 告 步久榮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85,171元,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暨
違約金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5,637元,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暨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緣被告與原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,㈠於民國112年
3月22日向原告借款8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借據第3條第(
一)項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3.39%計算,即5.13%(3
.39+1.74=5.13),約定還本付息方式如借據第6條所載,並
以每月22日為還款日。若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時,依約定書
第五章第1、2條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
内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
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自114年5月22日起未依約還本付
息,現仍積欠原告借款485,1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
約金未償付。㈡於113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,000元,借款
利率依借據第3條第(一)項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4
.10%計算,即5.84%(4.10+1.74=5.84),約定還本付息方式
詳如借據第6條所載,並以每月19日為還款日。被告若未依
約按期還本付息時,依約定書第五章第1、2條除喪失期限利
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内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自1
14年7月19日起未依約還本付息,現仍積欠原告借款165,637
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爰依消費借貸之法
律關係提起本訴,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、二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要申請前置協商,同意原告之請求。
三、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
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
之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
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
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
仍從其約定利率,民法第474條、第478條、第233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借據、約定書、主檔、
還款明細、本金異動明細、交易明細、匯款憑證、放款利率
查詢表等為證,經本院審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,確與原告之
主張相符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。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
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、二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、
違約金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宜璋
附表 編號 請求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 (民國) 利率 (年息) 違約金 1 485,171元 自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5.13%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6個月至9個月,按左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 2 165,637元 自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5.84%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6個月至9個月,按左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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