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12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548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盧姿伶
被 告 澄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(原名:信捷國際汽車有限
公司)
兼法定代理
人 葉信荃
被 告 張簡沛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,426,310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25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2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
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
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澄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(原名:信捷國際汽
車有限公司,下稱澄欣公司)於民國113年4月22日邀同被告
葉信荃、張簡沛芸為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簽立協助中小型事
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(無利息補貼)契約書,被告澄欣公司
並於113年4月25日與原告簽立借據向原告借得新臺幣(下同
)30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4月25日起至118年4月25
日止,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定期儲金利率加年
息0.5%機動計息(逾期時年利率為2.22%),並自實際撥款日
起,依年金法,按月攤還本息,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,視為全部到期,除依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,其逾期
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詎被告澄欣公司未按期還款,依約
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仍積欠本金2,426,310元(起訴狀事實及
理由欄誤載為2,407,878元)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原告自
得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澄欣公司還款。又被告葉信
荃、張簡沛芸為均連帶保證人,應與被告澄欣公司負連帶給
付之責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
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被告均未於言詞辯
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
貸款(無利息補貼)契約書、借據、撥還款明細査詢單、放
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授信約定書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
在卷可稽,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
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結
果,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。從而,原告基於消費借貸
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
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
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惠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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