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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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36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管延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: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
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
部分(計算至起訴前1日)應併算其價額。復按起訴不合程
式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
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
其旨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1
14年度司促字第18001號)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
而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701,
756元,及其中178,351元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4.33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
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及其餘523,405元
自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9.03%計算之利息,
暨自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20%
計算之違約金。關於計算至視為起訴日前1日(即114年10月
22日)之利息與違約金共12,786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
併算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4,542元(計算式
:178,351元+523,405元+12,786元=714,542元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9,56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,尚應補繳9,06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全部證物影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得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
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蕭主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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