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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7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36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管延昌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: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
    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
 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
    部分(計算至起訴前1日)應併算其價額。復按起訴不合程
    式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
    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
    其旨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1
    14年度司促字第18001號)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
    而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701,
    756元,及其中178,351元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  年息4.33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
    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及其餘523,405元
    自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9.03%計算之利息,
    暨自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    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20%
    計算之違約金。關於計算至視為起訴日前1日(即114年10月
    22日)之利息與違約金共12,786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
    併算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4,542元(計算式
    :178,351元+523,405元+12,786元=714,542元),應徵第一
    審裁判費9,56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,尚應補繳9,060
   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   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    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全部證物影本1份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 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得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
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 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蕭主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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