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190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張郁微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: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
    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
 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
    部分(計算至起訴前1日)應併算其價額。復按起訴不合程
    式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
    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
    其旨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1
    14年度司促字第19292號)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
    而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00
    4,604元,及970,842元自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 息14.03%計算之利息。其中,計算至視為起訴日前1日(即1
    14年11月12日)之利息13,808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併
    算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018,412元(計算式
    :1,004,604元+13,808元=1,018,412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
    費13,434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,尚應補繳12,934元。
  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    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全部證物影本1份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得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
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蕭主恩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